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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3413

 

智能传感器作为信息系统与外界环境交互的重要手段和感知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决定未来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能级的关键核心和先导基础。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四链融合的工作部署,加快发展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依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如下措施。

一、健全技术实现公共服务能力

(一)积极参与MEMS(中试、量产)产线建设。支持在深建设MEMS(中试、量产产线,满足智能传感器设计企业中试、量产等核心制造需求。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5%的比例,通过市财政增资市属国企方式出资入股参与项目建设。

(二)扶持MEMS(中试、量产)产线稳健运营。可为MEMS(中试、量产)产线开展厂房代建。在MEMS(中试、量产)产线建设完成验收投入运营后,给予不超过40%电费、50%水费补贴;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中试代工公共服务的MEMS中试产线,第一至第五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年主营业务收入30%25%20%15%10%的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法人实体)最多补贴5年。

(三)补齐产业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传感器产业上下游企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建设智能传感器元器件测试评估和科学仪器整机组装测试中试平台、软件操作控制和实时处理算法验证平台、咨询评估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产品适配应用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综合基础公共服务体系。

(四)鼓励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建设示范智能传感器专业园区,完善生产厂房、动力厂房、办公楼、变电站、原材料仓库、危化品仓库、大宗气站等配套,提供产业公共服务,可按园区运营投入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打造智能传感制造专业产业园。

二、构建产业核心技术竞争能力

(五)积极承担国家战略任务。鼓励有关单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开展的智能传感器领域重大项目。根据国拨资金拨付进度,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国拨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六)争取自主解决“卡脖子”问题。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智能传感器及EDA设计仿真工具、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国产替代问题,且未获得国家资金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根据企业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最高可分阶段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资助,资助上限1亿元。

(七)鼓励开展车规认证。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AEC-Q100IC)、101(分立器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强化应用市场牵引发展能力

(八)支持打造应用场景形成示范应用。支持打造应用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在智慧水务、能源环保、公共交通、自然环境监测、治安防范、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应用标杆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在智慧城市建设中亟需且量大的应用领域突破形成一批智能传感器产品,将新产品纳入深圳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作用。

(九)鼓励市、区国企定义并采购本地智能传感器产品。鼓励市、区国企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定向向市内企业提出智能传感器应用需求,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市企业研发的智能传感器产品。

(十)助力建设精密仪器产业基地和精密制造示范基地。结合光明科学城建设规划和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通过大科学装置建设需求、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需求等,加快突破一批精密仪器设备所需高端传感器产品。同时,支持联合国际精密制造业先进企业及相关科研院所,全链条引进精密仪器产业中先进的机械设计、工艺开发、精密制造、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技术、设备、人才及理念,同步提升精密仪器、传感器的制造和产品能力,推动打造建设精密仪器产业基地和精密制造示范基地。

(十一)鼓励下游应用企业牵头开展联合攻关。鼓励下游传感器应用企业联合传感器研发企业联合申报,采取竞争性遴选、事后资助方式,对单颗年度采购量超过1500万颗、单颗售价超过5元,或单颗年度采购量超过200万颗、单颗售价超过40SoC(系统级芯片)、SiP(系统级封装)等形态的传感器芯片;或单套年度采购量超过1.5万台、单套售价超过5000元的智能传感器模组,若应用企业、研发企业均为深圳本地企业,给予应用企业年度采购额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应用企业为外地企业,但传感器研发企业为本地企业,给予研发企业同等标准奖励。

(十二)支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在先进制造业产业基金中预留不低于5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投资本地智能传感器企业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的一半,投资智能传感器生产制造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的一半。

(十三)支持行业组织发展。鼓励我市具备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智能传感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智能传感器产业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打造专业论坛、展会,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专业服务活动。

四、其他事项

(十四)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政策。

(十五)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十六)本措施自XXXX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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